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0〕3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
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0年9月16日
湖南文理学院
“武陵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武陵人才”支持计划旨在选拔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引导和支持优秀人才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学术前沿问题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本计划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支持和培育学术水平在国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公认的重要成就,对本学科建设有战略性构想和思考,能带领本学科赶超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主要支持和培育科研方向稳定并取得国内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建设有创新性构想和思考,能带领本学科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第三层次主要支持和培养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学科骨干;第四层次主要支持和培养学术潜力大、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骨干。
第四条 本计划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每批支持期限为5年。采用个人申报、二级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遴选,明确入选对象的目标和任务,并对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牵头,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教务处配合负责本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本计划资助对象限于学校学科(团队)研究方向明确、发展潜力优良、科研实力强劲的在职教师,优先资助校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应用特色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的骨干成员教师。实施年薪制的教师不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本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治学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二)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学科视野开阔,在本领域已开展了深入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前期科研成果,能推动和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三)申报第一、第二层次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第三、第四层次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申报第一、二、三层次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已获附件表3中项目或表4中成果奖或表5中成果:
申报第一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C类及以上项目、或获表4中C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A类成果共2项;
申报第二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C类及以上项目、或获表4中C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A类成果1项;
申报第三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D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过表3中E类项目、或获表4中D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B类成果共2项。
2.应已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附件中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应用成果达一定数量:
申报第一层次的要求10篇(部、件)及以上;
申报第二层次的要求5篇(部、件)及以上;
申报第三层次的要求3篇(部、件)及以上。
3.近5年内,按照附件累计计分达到相应分值:
申报第一层次的,积分应在800分以上;
申报第二层次的,积分应在600分以上;
申报第三层次的,积分应在400分以上。
第八条 新引进人才在引进当年度或次年度申报,下半年引进的原则上在次年度申报。学科领军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第一层次,学科带头人可以直接申报第二层次,学科骨干可以直接申报第三层次。引进次年度申报时,引进当年度直接按第四层次全额资助,自次年1月1日起正式资助,引进当年度取得的成果可以纳入首个资助周期计算。
第九条 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直接享受第四层次相应全额人才津贴;如申请资助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津贴,必须进行相关考核,到退休时间仍未完成考核任务,可申请延期考核(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遴选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报送学校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资格审核合格者,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并在OA系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立为“武陵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对象,签订培养合同。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助对象在培养期内按年逐月发放人才津贴,人才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如下表:
层次 |
年人才津贴标准 |
发放方式 |
第一层次 |
18万元 |
前3年100%按月发放。第3年末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按100%发放;不合格者暂缓发放,并视情况需要和自身申请推迟1年进行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合格以上者按照前期发放额的50%继续发放,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并按任务完成比例情况退还前期发放的人才津贴。 |
第二层次 |
10万元 |
第三层次 |
4.8万元 |
第四层次 |
博士1.2万元,四级教授1.44万元,博士四级教授1.8万元,三级教授1.8万元,博士三级教授2.16万元,二级教授2.4万元,博士二级教授2.76万元 |
第十五条 5年正常培养周期内,第一、二层次资助对象每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200节(含毕业设计,双肩挑人员完成一门课程教学工作),可正常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业绩性绩效工资按学校业绩性绩效工资相关规定和学院二次分配办法执行。延期时间内,其教学工作量需完成所在学院同类教师人均基本工作量的70%,方可正常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同时按照当年教学工作奖励、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在资助对象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对资助对象在高层次人才选拔、访学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任务与考核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应自觉接受所在学院的工作安排,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应积极参与本学科规划与建设,并能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培养期内,资助对象需参加一次以上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需为同行教师、学生至少作一次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并邀请国际国内本学科内的知名学者来所在学院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均需参加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年度考核按年度进行,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在资助期的中期和终期进行。
中期、验收考核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的,需在中期或验收考核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延期进行,但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内暂缓资助,延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资助。
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资助周期的第3年年末进行,考核结果合格者按前期年资助额的100%资助;不合格者暂缓资助,延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者按照50%比例继续资助,仍不合格者停止资助,并需视任务完成比例情况退还前期发放的人才津贴。
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合格者学校足额兑现人才津贴。验收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延期1年,延期考核合格者,学校足额兑现人才津贴(延期期间不发放人才津贴);延期考核不合格者,应降等进行考核,并根据降等考核结果追回前期发放的人才津贴差额。验收考核合格后,方能申报下一轮“武陵人才”支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间,资助对象提前完成考核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组织考核(以资助整数年度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下一周期人才支持计划,重新签订培养合同,原培养合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申报第三层次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降等进行考核,降等考核合格后,本周期内津贴按降等后层次标准发放,超发津贴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中期和验收考核标准根据《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量化计分体系》(见附件)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资助对象所取得项目或成果得分之和。具体标准如下表。
层次 |
中期考核标准 |
验收考核标准 |
考核条件 |
考核条件1 |
考核条件2 |
第一层次 |
新增附件1表3中C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C类以上成果奖、或表5中A类成果1项; |
新增附件1表3中B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A类以上成果奖1项; 或新增附件1表3中C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C类以上成果奖、或表5中A类成果共2项; |
无 |
第二层次 |
量化计分总分≥480分 |
新增附件1表3中C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C类以上成果奖、或表5中A类成果1项; |
量化计分总分≥800分 |
第三层次 |
量化计分总分≥360分 |
新增附件1表3中D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D类以上成果奖、或表5中B类成果1项 |
量化计分总分≥600分 |
第四层次 |
量化计分总分≥180分 |
新增附件1表1中F类以上论文或H类专著教材、或表3中E类以上项目、或表4中D类以上成果奖、或表5中B类成果1项 |
量化计分总分≥300分 |
验收考核时,第一层次未达到考核条件1的,直接降等进行考核,本周期内津贴按降等后资助标准发放,超发津贴予以追回。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未达到考核条件1,但量化计分达到本层次合格标准的,资助待遇按本层次的50%计发,超出合格标准的按比例上浮,最高不得超过本层次资助待遇的80%;未达到考核条件1,且量化计分未达到本层次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延期考核或降等考核。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资助对象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合同中规定资助对象的任期目标、分步实施的条款及资助对象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跟踪管理。学校要对资助对象每年的教学科研情况作年度评估。资助对象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教学科研情况报告,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考核表”,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享受资助计划。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培养期内不得调离学校,否则学校追回本培养期内发放的全部人才津贴,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资助对象不得到企业、其他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兼职从事与研究无关的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支持计划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资助对象培养期内出现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违反职业道德、有学术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终止资助,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受本计划资助取得的论文、著作、教材、成果及成果奖等,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以受资助人为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且进入我校工作后应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下同)。
第三十一条 实质受聘担任研究生导师(需提供受聘单位批文或研究生院(处)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证书,且经我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认可)、指导本校学生或博士后期间发表的论文根据学校当年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认定。进入我校工作后未以湖南文理学院为依托单位的新增主持项目由学校认定后可视为本人完成的任务。进入我校工作后取得的成果奖应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二条 该计划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文理学院教授、博士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校政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量化计分体系
附件
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量化计分体系
表1、学术论文与专著教材
类 别 |
单篇标准分值 |
备注 |
A |
Science、Nature、Cell论文 |
1000 |
|
B |
《中国科学》(A-G期中、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SSCI、A&HCI、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300 |
|
C |
SCI一区、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 |
150 |
|
D |
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上、或SCI二区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大篇幅转载(大篇幅指:转载的字数/原文字数≥0.3,下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
100 |
|
E |
发表在SCI三区或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的论文 |
90 |
|
F |
发表在SCI四区、EI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CD核心库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的论文 |
80 |
|
G |
发表在CSSCI扩展来源期刊、CSCD扩展库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
30 |
限150分 |
H |
I1:国家级出版社学术专著(文科10万字以上,理工科8万字以上) |
90 |
限180分 |
I2: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规划教材,或国家级出版社第一主编出版教材 |
60 |
注:1.论文被同时检索或转载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以上论文均不包括会议论文。
2.学术论文与专著教材应以受资助人为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且进入我校工作后应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实质受聘担任研究生导师(需提供受聘单位批文或研究生院(处)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证书,且经我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认可)、指导本校学生或博士后期间发表的论文根据学校当年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认定。
表2、应用成果
类 别 |
单件标 准分值 |
备注 |
A |
国务院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或国家领导批示 |
300 |
|
B |
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
100 |
|
C |
国务院各部委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或部委领导批示、省政府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或省领导批示 |
80 |
|
D |
省级行业技术标准 |
40 |
|
E |
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 |
30 |
限90分 |
注:应用成果均限主持人,且进入我校后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表3、科研项目
项目类型 |
单项标准分值 |
A |
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重大项目、国防重大科研项目等。 |
1000 |
B |
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重点项目,国防重点科研项目等。 |
800 |
C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的一般项目、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
500 |
D |
D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小额资助项目(数学天元、物理专项、应急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艺术学等单列学科。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
300 |
D2:除科技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外,国务院其他部委下达的项目(含教育部);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科技厅科技重大专项、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 |
200 |
D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大项目等。 |
160 |
D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南省科技厅重点研发计划、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点项目等。 |
130 |
E |
E1: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一般项目。 |
100 |
E2:湖南省科技厅一般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包括:重大委托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各类专项的重大重点课题,不包括:一般课题(即无经费)、各类专项的一般资助课题和自筹课题(无经费))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青年项目、教改项目等 |
80 |
F |
横向项目:社科类累计进账经费每1万元计1分;自科类累计进账经费每2万元计1分。且限100分。 |
|
注:1.项目均限主持人,且进入我校后一般应以我校为依托单位。
2.进入我校工作后,未以我校为依托单位获得的项目由学校认定后可视为本人完成的任务。
表4、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和教学成果奖励
类 别 |
单项标准分值 |
A |
A1: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
3000 |
A2: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2000 |
A3: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1000 |
B |
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
800 |
C |
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00 |
D |
D1: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300 |
D2: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
150 |
注: 1.自然科学类只指国家奖励办和省(部)相应奖励办归口的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社会科学类只指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和省(除教育部外,国务院其它部委)相应机构归口的政府社会科学奖励;教学类只计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上级部门有文件明确了等同教学成果奖的其他教学研究成果奖在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降一个等次予以计分);艺术类只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和省相应机构归口的学术类奖励。
2.进入我校工作后取得的成果奖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3.A类奖励取前6名完成人,B类奖励取前3名完成人,C类奖励取前2名完成人,D类奖励取第1完成人。第n名完成人分值为单项标准分值*1/n。
4.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表5、其他成果
类 别 |
单项标准分值 |
备注 |
A |
A1:国家级一流学科 |
800 |
|
A2:国家级一流专业 |
500 |
|
A3:国家级一流课程 |
400 |
|
A4:国家级平台 |
400 |
|
A5:国家级团队 |
400 |
|
B |
B1:省级一流学科 |
300 |
|
B2:省级一流专业 |
200 |
|
B3:省级一流课程 |
120 |
|
B4:省级平台 |
150 |
|
B5:省级团队 |
150 |
|
B6:指导学生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
150 |
|
C |
C1:指导学生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
100 |
200分封顶 |
C2:指导学生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 |
60 |
120分封顶 |
注:上述成果均限主持人,指导学生竞赛限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组按权重或人均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