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遵守湖南文理学院大学校友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扬校友爱校、爱院的精神,加强校友与学院的联系,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和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学院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学院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举办联谊活动;
(三)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学院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五)协助学院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六)协助学院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协助学院搜集、整理院史资料;
(八)编辑出版校友电子刊物,建设学院校友会网站;
(九)统筹管理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校友捐赠资金;
(十)邀请各地校友对在院校友进行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曾在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含原常德师范学院教育系、湖南文理学院师范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任教、任职者)及在院师生员工,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或各地校友联谊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母校、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校友捐赠资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由校友会推荐和校友自荐组成),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
(一) 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 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责是:
(一) 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三)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必要时,会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各校友会活动情况;
(三)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五)编辑出版电子版《校友通讯》,管理校友会网站;
(六)接待校友讲学、参观、访问、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等。
第十四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下列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可以增补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①新成立的各地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②经各地校友会推荐,对校友事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和对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国家、热爱学校、热爱学院;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工作;
(四)处理海内外校友联谊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地方校友联谊会,名称统一称“湖南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XX校友联谊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校友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经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8日教育科学学院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文理学院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