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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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37号)文件精神,学校现就做好首次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实行年薪制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校政字〔2020〕37号文件规定,申报“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除了须满足文件规定的第“(一)、(二)、(三)”条之外,第一、二、三层次的还应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第“(四)”条:
1.应已获校政字〔2020〕37文件中的附件表3中项目或表4中成果奖或表5中成果:
申报第一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C类及以上项目、或获表4中C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A类成果共2项;
申报第二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C类及以上项目、或获表4中C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A类成果1项;
申报第三层次的应主持过表3中D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过表3中E类项目、或获表4中D类及以上成果奖、或主持过表5中B类成果共2项。
2.应已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校政字〔2020〕37号文件中的附件表1和表2中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应用成果达一定数量:
申报第一层次的要求10篇(部、件)及以上;
申报第二层次的要求5篇(部、件)及以上;
申报第三层次的要求3篇(部、件)及以上。
3.近5年内,按照校政字〔2020〕37号文件中的附件累计计分达到相应分值:
申报第一层次的,积分应在800分以上;
申报第二层次的,积分应在600分以上;
申报第三层次的,积分应在400分以上。
(二)2020年新进的学科带头人可以直接申报第二层次,学科骨干可以直接申报第三层次。其他正高或博士可直接申报第四层次。
(三)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教职工(即202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特殊情况经专家评审可准予申报,但必须按照相应层次人才进行考核。
三、申报评审流程及日程安排
(一)个人申报(1月26日至3月0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对照校政字〔2020〕37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填报《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并准备好申报表中的支撑材料。
(二)单位初审(3月06日至3月09日)
各二级单位对照校政字〔2020〕37号文件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表》签署意见。
(三)收取材料(3月10日至3月12日)
人事处人才工程办公室集中收取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如有材料缺失将提醒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联系人:刘国灿老师,7186625,15973622132。
(四)组织评审(3月18日至3月21日)
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议,并确定入选“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的各层次人员。
(五)评审公示(3月22日至3月26日)
评审结果在OA系统中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经学校研究正式确立为“武陵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对象。
(六)签订合同(3月29日至3月31日)
学校与确立为“武陵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对象的教职工签订《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培养合同》(另行制定)。
(七)执行津贴(4月上旬)
根据教职工的入选层次和培养合同预发人才津贴,2021年的人才津贴执行分两部分,一是核发2021年1月至3月“武陵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与之前博士教授津贴的差额,二是自2021年4月1日起,停发博士教授津贴,按月预发“武陵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
四、申报材料准备
请申报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表》(不装订);
(二)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
1.博士学位、教授职称证书复印件;
2.申报第一、二、三层次满足第“(四)”条的第“1”项的支撑材料;
3.申报第一、二、三层次满足第“(四)”条的第“2”项的支撑材料;
4.申报第一、二、三层次满足第“(四)”条的第“3”项的支撑材料(如该项支撑材料与第“1”和“2”项的支撑材料重复,则无需再提供);
注:申报第四层次的教职工无须提供“2、3、4”项材料。
特别提醒:因入选“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的评审不存在竞争,符合条件都可入选。因此,请申报人员对照校政字〔2020〕37号文件中各层次人才入选条件填报《湖南文理学院“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表》和准备支撑材料。请不要填报与申报条件无关的内容。填报的内容满足条件即可,无须填报更多的内容。
五、其他
(一)请有关单位和教职工认真按照文件和通知要求完成“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学校对“武陵人才”支持计划的申报和评审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凡师德师风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教职工必须诚信申报,本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30%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各类评审、评定中使用,请申报人员按要求提交论文查重报告;如有不提交查重报告或查重报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30%的,取消本年度申报一、二、三层次资格。
特此通知。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