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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5-12-31 16:55:12  浏览:

1、任课教师阅卷和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评定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力求真实反映学生的水平。

2、教师要认真严肃地执行评分标准,在评分中做到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坚决杜绝“人情分”。

3、考试课程的评分用百分制。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占0-20%,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平时占30%,独立的实验课程参照普通课程考核记分,作为独立课程成绩入档。任课教师须在考前一周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一式两份,交院教学秘书处备案。

4、考试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批改完毕,所改试卷由任课教师统分,在教学秘书或教学干事的监督下拆封登分,汇总交教学秘书处备案。试卷交办公室保存。

5、学生成绩报告单由教学秘书组织填写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成绩由教学秘书记入学生档案。

6、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学秘书连同考试成绩一并交教务处。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学生补考成绩按试卷成绩(占80%)、实验实习成绩(占20%)评定,不计平时成绩;无实践环节的课程以补考实得分记载。由课任教师在学生补考完三天内交教学秘书处。

7、学生因病住院或亲人去世要求缓考者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副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如果申请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

8、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参加积欠考试,积欠考试在实习结束返校后进行。

9、考试作弊者,其行为一经确认,立即对其作出处理,该课程成绩计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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